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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升县的等級問題給江西省人民委員会的批示
摘    要:1959年9月14日关于提升新余县的等級的报告收悉。現在批复如下: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6月13日發布的关于統一全国各級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員额暫行編制(草案)規定的县的等級划分,是当时合理确定县級行政編制的一种方法。近几年来,随着国家管理体制的改进,編制工作已实行統一領导、分級管理,国务院只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轄市的行政編制总額,不再根据原来县的等級分配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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