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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共同海损的成立与共同海损不理算的关系——兼谈我国《海商法》第197条规定
作者姓名:
张梅生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
不同的理算规则规定了共同海损是否成立的问题,我国海商法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理算规则的,适用本法。本文对“先理算后分摊,先分摊后追偿”的做法发表了个人见解。
关 键 词:
理算原则
共损成立条件
不可免责
不理算
先分摊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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