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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共同海损的成立与共同海损不理算的关系——兼谈我国《海商法》第197条规定
作者姓名:张梅生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不同的理算规则规定了共同海损是否成立的问题,我国海商法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理算规则的,适用本法。本文对“先理算后分摊,先分摊后追偿”的做法发表了个人见解。

关 键 词:理算原则  共损成立条件  不可免责  不理算  先分摊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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