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
| |
引用本文: | 吉龙华,杨红英. 试论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J]. 行政与法, 2002, 0(1): 27-30 |
| |
作者姓名: | 吉龙华 杨红英 |
| |
作者单位: | 1. 云南行政学院,云南,昆明,650111 2. 昆明市城市商业银行,云南,昆明,650111 |
| |
摘 要: | 明确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在于它涉及到相对人在合同中的权利救济;不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把行政合同当作民事合同来处理将使相对人丧失许多权利。通过分析,不难看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直接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受行政法调整的合同,它是行政权行使的一种具体方式,在于政府垄断着一定资源,从而其“合意”只是一种“外壳”。既然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优益权而又属必要,既然不是取消它,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给予相对人以权利救济,为此,有两方面的途径:一是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对人的质询权、抗辩权、听证权;二是行政与司法上的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
关 键 词: | 行政合同 性质 救济 |
文章编号: | 1007-8207(2002)01-0028-04 |
修稿时间: | 2001-05-22 |
On the law character of administration bargain and the relative hominine''''s right relief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