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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事故伤害应否认定工伤
作者姓名:高鸿  殷勤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原告陈卫群系第三人江苏飞虎针业有限公司职工。2007年9月13日6时20分,陈卫群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经过启东市聚阳线川流桥地段时,与陆永国驾驶的"金邦"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陈卫群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硬膜下血肿。同年9月30日,江苏飞虎针业有限公司向被

关 键 词:非机动车  工伤保险条例  事故伤害  认定  交通事故  机动车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  社会保障局  电动自行车  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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