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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与沉默权:一个该死,一个该活
引用本文:徐月珍,张志成.刑讯与沉默权:一个该死,一个该活[J].中国律师,2005(7):81-82.
作者姓名:徐月珍  张志成
作者单位:黑龙江明悦律师事务所(徐月珍 ),黑龙江志成律师事务所(张志成)
摘    要:刑讯起源于奴隶制社会,是—个古老的审判制度,在我国秦朝时拷问制度已经合法化,并为历代所承袭和发展。建国后,我国的法律条文明令废止刑讯制度,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刑讯逼供的案件仍时有发生。沉默权起源于十二世纪的英国,作为刑事法治的重要内容,已被联合国的重要文献所确认,它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的尊重。在我国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可以大大减少,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这种做法既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思路,也符合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世界潮流。

关 键 词: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  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  奴隶制社会  审判制度  现实社会  刑讯制度  刑事法治  自由意志  人格尊严  诉讼权利  制度发展  被告人  合法化  建国后  联合国  起源  案件  废止  法律  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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