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票据是人们经济交易、信用、融资等不可缺少的工具。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生深远影响。本文试将我国票据法中的汇票、本票、支票作一些比较研究,以探索三者之间不同之处。 一、基本当事人资格比较 票据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但基本当事人则仅指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各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也是付款人。(1)出票人资格。汇票出票人无资格限制,但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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