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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裁定书应当注明考验期
引用本文:温学增,杨大学.假释裁定书应当注明考验期[J].人民司法,1993(4).
作者姓名:温学增  杨大学
作者单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温学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杨大学)
摘    要:编辑同志: 假释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实践中,在假释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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