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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若干问题
作者姓名:陆诗忠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新乡
摘    要: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犯罪客观方面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建议对刑法第129条规定进行修改,删除“不及时报告”使此条规定趋于完善。

关 键 词:丢失枪支不报罪  概念  构成条件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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