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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试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若干问题
作者姓名:
陆诗忠
作者单位:
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新乡
摘 要: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犯罪客观方面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建议对刑法第129条规定进行修改,删除“不及时报告”使此条规定趋于完善。
关 键 词:
丢失枪支不报罪
概念
构成条件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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