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收容遣送对象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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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彦勇.论收容遣送对象的范围[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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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彦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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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法律系 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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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在执行收容遣送工作中,依据地方性的法规扩大了原国务院规定的收容遣送对象范围。这种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现象不符合我国法制统一的原则,因此,不仅应该对上位法进行修改、完善,而且应该提高法律层次,以保证执法工作顺应新形势,使法律发挥应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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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收容遣送 对象 范围 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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