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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容遣送对象的范围
引用本文:马彦勇.论收容遣送对象的范围[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0(1).
作者姓名:马彦勇
作者单位: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法律系 讲师
摘    要:当前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在执行收容遣送工作中,依据地方性的法规扩大了原国务院规定的收容遣送对象范围。这种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现象不符合我国法制统一的原则,因此,不仅应该对上位法进行修改、完善,而且应该提高法律层次,以保证执法工作顺应新形势,使法律发挥应有功能。

关 键 词:收容遣送  对象  范围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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