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放在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四位一体”的突出位置,并且将构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作为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和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由此,“和谐社会”重新唤起了人们的关注、追索与探讨。对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全力推进‘两个率先’”,就必需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大和谐社会特征作为实现“两个率先”的目标追求,在加快推进“两个率先”进程中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这一社会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完善的法制体系对社会关系的全面而有效地调整,植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贯穿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始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