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
| |
摘 要: | 1.2011年3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1号公布2.自2011年3月28日起施行我局决定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第二十三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关 键 词: | 专利代理机构 直辖市 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业务 办事机构 专利代理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