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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摘    要:1.2011年3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1号公布2.自2011年3月28日起施行我局决定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第二十三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 键 词:专利代理机构  直辖市  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业务  办事机构  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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