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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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5号公布2.自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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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营活动 经营许可证 管理条例 复制单位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 出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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