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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摘    要:1.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5号公布2.自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

关 键 词:经营活动  经营许可证  管理条例  复制单位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  出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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