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一次研讨会上,笔者曾经这样表述:律师的主张只有在全面考虑了案件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得到广泛的支持,案件才可能做成“铁案”。律师不能无止境的追求委托人或自身的利益,而不去为他人实现合理的利益创造条件,甚至阻碍其合法利益的实现。律师的“争”应该争在各方利益的平衡上,而不仅仅是争在委托人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上。律师在执业中的定位应该是“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者”。这种提法只是理想中的执业定位。它的实现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它的渐变是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律师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相呼应的。但是,它应该是我们每一个律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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