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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债务等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的通知
摘    要:现将国务院1956年3月30日国议周字第24号"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债务等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韩发你们,对于私营企业合营后遗留下来的公私之间、劳资之间的债务问题,希按此指示规定处理。对这些问题,省对资改造办公室曾颁发了一个处理办法,该办法与国务院指示不符的地方,应按国务院指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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