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院纠纷裁判功能的理性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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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以升 孙丽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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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上海,200042;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上海,20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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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法院作为“社会纠纷裁判中心”,是专司纠纷裁判功能的组织机构。在功能设定上,我国法院存在着一种二律背反的现象:一方面法院承担着大量的非裁判性功能;另一方面,许多应该由法院承担的纠纷裁判功能事实上并没有归入法院。因此,应该借鉴现代西方国家法院功能的定位,理性地界定和建构我国法院的纠纷裁判功能。其一,应进行法院功能的“净化”,把非裁判性功能从法院的功能范围中剥离出去;其二,应进行法院功能的扩充,把非纠纷裁判主体拥有的纠纷裁判权统一划归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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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现代法院 法院功能 纠纷裁判功能 非纠纷裁判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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