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关于解放前“国统区”的“行政诉讼”
作者姓名:杨玉清
摘    要:在解放前凡诉讼,有三种: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关婚姻、财产、债务、继承等等问题起诉,那就是民事诉讼;有关杀人、盗窃等等问题起诉属于刑事诉讼。这都属于普通法院管辖。只有行政诉讼,那就是人们对于政府机关起诉,所谓中央或地方政府机关,有违法处分,损害了人们的权利,人们就可以起诉。这个管辖的法院,就叫做“行政法院”。在北洋政府时代,有管辖行政诉讼的法院,叫做“平政院”。到国民党统治时期,才把平政院改为行政法院。鲁迅当北京女师大闹学潮时,正担任教育部僉事,等于一个司长的职务。教育总长为章士钊。章士钊无故把鲁迅免职,鲁迅曾向平政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在当时的行政诉讼都是骗人的把戏,平政院绝不会帮鲁迅说话,撤消章士钊的决定,让鲁迅复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行政法院直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