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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行政立法职权探讨
引用本文:方世荣.政府的行政立法职权探讨[J].政治与法律,1988(2).
作者姓名:方世荣
摘    要:行政立法一般有两种解释:一种指国家制定一切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全部活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管理法规的活动;另一种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本文所述的行政立法是后一种意义上的。由此,政府的行政立法职权也就是指政府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政府行使职权的实际情况,这种行政立法职权目前已成为政府的重大职权之一,该项职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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