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言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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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祥.试论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言论行为[J].河北法学,19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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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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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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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应是我国刑事立法者、司法者、刑法学研究者必不可缺的理念。然而,我国刑法学界对行为论的研究,远未纵深化。作为刑法中行为的一个微点,也是行为理论较为特殊的部位──言论行为,更未引起理论界足够重视。鉴此,本文拟对其作一系统缕析,以期丰富刑法中行为理论。一普通意义上的言论行为是指人类所特有的通过口头、书面、特定的体态、动作等语言形式来表达意思、交流思想的行为。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言论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酝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法律应受刑罚惩罚的煽动性、策动性、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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