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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合作金融组织投资股社员的立法经验及启示
引用本文:孟飞.欧美合作金融组织投资股社员的立法经验及启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6):14-21.
作者姓名:孟飞
作者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上海201620
基金项目: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13YJC820063)
摘    要:国际合作社联盟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对合作社原则作出了经典意义上的界定。社员组建或者加入合作社以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为其利益诉求,与公司股东谋求资本收益最大化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中国农村信用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出现引入"股东"的作法,欧洲和北美地区也出现了投资股社员的实践。中国合作金融制度应当确定投资股社员的法律地位,采取资格股社员和投资股社员并存的模式,但应当对投资股社员享有的权利进行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限制,以确保资格股社员享有合作金融组织的剩余权利。

关 键 词:资格股  投资股  合作金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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