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合作金融组织投资股社员的立法经验及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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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飞.欧美合作金融组织投资股社员的立法经验及启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6):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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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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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上海20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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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13YJC82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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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际合作社联盟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对合作社原则作出了经典意义上的界定。社员组建或者加入合作社以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为其利益诉求,与公司股东谋求资本收益最大化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中国农村信用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出现引入"股东"的作法,欧洲和北美地区也出现了投资股社员的实践。中国合作金融制度应当确定投资股社员的法律地位,采取资格股社员和投资股社员并存的模式,但应当对投资股社员享有的权利进行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限制,以确保资格股社员享有合作金融组织的剩余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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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资格股 投资股 合作金融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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