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丘某,男 被诉人:某公司 案情简介: 丘某于2001年4月至2006年11月在某餐饮公司工作.2006年11月30日,丘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11月30日至2007年11月30日.2007年7月19日,丘某被医院诊断为急性白血病,当日即住院治疗.2007年10月25日,某公司向丘某寄发《终止合同通知书》,该《终止合同通知书》说明,双方合同于2007年11月30日到期,经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要求丘某届时到公司办理正式离职手续.2007年11月之后,某公司停止为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丘某认为,依据国家对特殊疾病医疗期的规定,公司至少应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故某公司在其患病后24个月内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是不对的.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确认某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顺延其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恢复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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