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因在我国公诉制度中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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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涂龙科,蔡晨程,高宇. 论诉因在我国公诉制度中的应用[J]. 政治与法律, 2008, 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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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涂龙科 蔡晨程 高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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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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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具体案件的审查起诉中,诉因是衔接证据与构成要件、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桥梁.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审视查实的证据能否构成排他性的证据链,复原为一定的案件事实.复原的案件事实如果符合特定的构成要件要求,则为诉因.应明确、规范起诉书对犯罪事实的记载方式,并根据公诉指导形象的概括性要求,对起诉书进行构成要件相关性记载.对起诉书中叙述的事实与犯罪事实不符的,其改变后的公诉范围必须限制在起诉书中所涉及到的自然性犯罪事实的范围以内,以对公诉变更作必要的限制,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防御权.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只要确定将进入公诉变更程序,就应当赋予被告人获得延期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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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因 公诉制度 应用 |
On Application of Cause of Action in Our Public Prosecution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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