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诉三阶段案件证明程度的统一与公检法三机关刑诉证明活动的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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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树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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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二处!四平1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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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刑诉三阶段案件证明程度统一的概念所谓刑事案件的证明程度;是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实现证据确实、充分的量度、幅度和状况。办理刑事案件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诉讼阶段是否应统──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是一个不甚明了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这三个诉讼阶段,案件的证明程度应当一致,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案件所达到的证明程度应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注:这里系指提起公诉案件实际达到的证明程度;不是指起诉时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所达到的证明程度),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证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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