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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罚款1万元合法?
引用本文:张廷雨,隋颖.追加罚款1万元合法?[J].中国卫生法制,1994,2(3):36-36.
作者姓名:张廷雨  隋颖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山东省青岛市卫生防疫站
摘    要:案情简介:1993年6月28日上午11时,某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两名食品卫生监督员在食品卫生检查中发现某酒店存在如下问题:1.餐具不消毒,碗内有污水珠;2.制作间无防蝇、防尘设施;3.四名在岗从业人员不穿戴工作服;4.操作间内脏乱、地面积有污水、使用容器及案板不洁。综上所述,该酒店违反了《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六条第一、三、五、六、八项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该酒店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业改进三天。2.罚款180元。第二天群众举报该酒店无视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于当日晚上擅自营业,营业额1200元。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核实后,认为该酒店拒不执行停业改进的处罚,违反了《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食品卫

关 键 词:食品卫生监督  餐具  内脏  消毒  检查  从业人员  工作服  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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