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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人大监督是法律义务不是道义
作者姓名:之风
作者单位:《人民政坛》记者
摘    要:“‘两高’的工作报告中,都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表述。‘自觉接受’这四个字,从字面上理解,是做也可以,不做也可以,做了更好。有了这种表述,就有了‘弹性’;而法院、检察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法律规定的,也是我们国家政治制度设计的具体要求。因此,‘自觉接受’应当改为‘依法接受’”。

关 键 词:自觉  人大监督  国家政治制度  法律规定  常委会  检察院  法院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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