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诚信原则 |
| |
作者姓名: | 熊敏瑞 |
| |
作者单位: | 三峡大学,湖北,宜昌,443002 |
| |
基金项目: |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 |
| |
摘 要: | 诚信原则的一般化表现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作为高高在上的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因其要统摄民法之全局,贯穿于民事立法与适用,科学证明涵盖面越大的原则,越发得抽象,但是,抽象性使得其不能直接被法院作为判案依据,且一般化的诚信原则的授权功能使得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为解决诚信原则一般化所带来的问题,应将诚信原则在不同民法领域、不同法律行为模式下的不同诚信义务加以分析,使之固定化,成为类型化、具体化的诚信原则,且在适用时,应坚持类型化的诚信原则优于一般化的诚信原则,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安全的范围内,从而最终形成了一般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诚信原则体系。
|
关 键 词: | 诚信原则 债权 物权 自由裁量 |
文章编号: | 1008-4053(2008)01-0033-02 |
修稿时间: | 2007-09-03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