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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立法利大于弊
作者姓名:雷平
摘    要:在重庆市以往的立法工作中,地方性法规往往由政府部门起草。有些部门缺乏大局意识,在法规草案中设置大量审批、罚款等内容,使部门不正当利益合法化,这严重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也不利于良好法治秩序的建立。为消除上述危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委托立法。1998年,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起草《重庆市司法鉴定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6月5日,双方正式签订立法项目委托合同。这一举措,开创了我国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委托专业院校立法的先河。西南政法大学随即选派知名专家、学者组成《条例(草案)》起草小组、1999年3月1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此举收效较好。在此基础上,2001年2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托重庆索

关 键 词:立法工作  利大于弊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不正当利益  新闻背景  政府部门  大局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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