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所想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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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衡纪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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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前不久,衡阳县纪委向我们请示一起疑难案件如何处理。其案情主要如下:2002年衡阳县某局副局长王某(中共党员)为谋取职务升迁,出资8万元交给邹某,由邹某出面找关系活动,请客送礼。同年底,问题暴露,邹某收到的王某的8万元钱尚未送给他人。县纪委调查组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错误,审理部门认为欠妥,但在定性处理上又难以把握。我们接到请示后,调阅了该案的全部材料,也认为该案不宜定为行贿错误。虽然王某主观上有行贿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以贿赂收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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