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的规范性民主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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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晓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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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哲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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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哈贝马斯认为,商谈原则是道德原则和民主原则的共同基础。民主原则的正当性不是建立在道德原则的基础上的。民主原则是和法律规范同源共生的,是商谈原则的制度化。但是自我合法化的民主原则如果失去道德商谈的引导就会成为一种经验性民主。程序主义的立法过程就是要把商谈程序制度化,并使之受到道德原则的引导。这种商谈论的民主立法过程才是一种正当的民主立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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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程序主义 民主 道德 正当性 |
文章编号: | 1007-9092(2007)03-004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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