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理论界在讨论人权问题时,总是有意无意地认为,人权保护主要是国家与政府的职责范围。当代西方一些国家时不时挥舞的人权大棒,指向的对象也主要是他们认定的“侵犯了人权”的主权国家。但是,并非只有主权国家或政府才可能侵犯人权。2001年12月,美国得克萨斯大学法学院的史迪芬·R·拉特纳(Steven R.Ratner)教授在《耶鲁法律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长文《企业与人权:一个法律责任的理论》,比较全面地阐述了跨国企业侵犯人权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为我们认识当代人权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对于推进经济全球化浪潮中的人权保护事业,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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