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制定适合自身生产和经营特点的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于企业的权利。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内部法”,是企业管理的主要依据,它体现了企业所有者、管理者的意志。但并不是所有的规章制度都是有效的,企业管理者的意志要服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规章制度的“规矩”与“方圆”又在哪里?规章制度的制定首先必须符合一定的“规矩”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规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之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此规定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基本原则,即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公示,三者缺一不可。否则必然导致规章制度无效,在劳动争议的申诉或起诉中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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