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涉及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权属问题,现有的作品观只是源自一种片面的利益诉求,无法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人工智能程序的著作权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利益之间不具有从属性。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内在生成机理来考察,其并不符合对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独创性和创作意图的内涵,贸然将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纳入著作权制度体系,会破坏其内在统一性与合理性。对于对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保护,应跳出作品观的解决思路,在现行民事利益的框架下,基于合同规则对其在市场行为中产生的积极使用收益给予保护,基于责任规则对其利益破坏者主张救济利益而获得事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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