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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安机关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责任
引用本文:姜建明.试论公安机关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责任[J].公安研究,1995(4).
作者姓名:姜建明
作者单位:四川省涪陵地区公安处
摘    要: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任何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最起码、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但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也不是无条件的绝对自由,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以下人身处罚和强制措施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1)行政拘留;(2)刑事拘留;(3)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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