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根据1898年英国租借新界后所制定的《新界条例》第13条第一款之规定,香港法院在处理新界土地诉讼时得适用中国传统法,即清律及习惯。2002年,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的“邓光裕堂案”,历时数年、无数次的法庭辩论,于2007年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张伟仁先生的专家意见——族产不可分割和让与的“通则”。这一通则是经由上千年的社会生活逐渐形成的“活法”(living law),涉及伯尔曼所说的“代际关系的法律”,且为制定法即“国法”所认可。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天理”“人情”与“国法”之间的互动与“并行不悖”,而非贺卫方先生所说的中国传统社会官员在对纠纷作出裁判时“经常地将所谓天理人情置于国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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