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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因果关系论
引用本文:马宁.保险法因果关系论[J].中外法学,2013,0(4):860-879.
作者姓名:马宁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副教授
基金项目:作者主持的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稳定法律保障机制中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当性及其运行机制》(项目编号:10XFX017);陕西省教育厅2012年科研计划项目《保险欺诈现象防范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编号:12JK00000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由于不确定"近因"与"近因原则"的含义,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存在不一致与不合理情形。在普通法系国家"近因"是指保险法意义上的原因。所谓"近因原则"并不存在,因为各国对因果关系的识别规则并不统一。就我国而言,当多个原因连续发生呈完整链条状时,宜采取比例分配规则。当多个原因彼此间相互独立且同时发生时,若其中一个原因是损害结果的充分条件,且其属于承保事项,保险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若多个原因都是损害结果的必要条件,应采取"帕特里奇规则"。若独立的多个原因连续发生,应视最先发生原因是否属于承保事项来决定保险人的责任,但后续原因造成新的损害的除外。

关 键 词:责任成立因果关系  近因  识别规则  帕特里奇规则  比例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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