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直接受理的两类案件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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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秉志.对法院直接受理的两类案件的理解[J].法学,19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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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秉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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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当前通行的一些理解,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及告诉才处理的含义。刑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把法院直接受理案的范围原则上规定为两类,即告诉才处理案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有关司法领导部门,把刑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具体规定为八种,即除刑法规定的三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还有重婚、破坏军婚等五种案件。这样就存在下述两个问题。第一、法院直接受理案是否就是指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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