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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贿赂罪贿赂范围的重新定位——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要求为标准
引用本文:赵军.论我国刑法贿赂罪贿赂范围的重新定位——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要求为标准[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6):57-62.
作者姓名:赵军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抽象意义上 ,贿赂罪中贿赂的范围从来都不是固定不变的 ,其“宽窄”的取舍最终取决于社会生活的发展状况 ;然而 ,在具体意义上 ,法条如何准确地把握和反映社会生活的需求 ,对立法者来说又确实是困难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虽然并非专为“反腐败”而出台 ,但却为推动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的进步 ,扩张刑法上贿赂的范围 ,从而加大刑法打击贿赂犯罪的力度 ,提供了契机

关 键 词:公约  贿赂范围  重新定位

On Re-orientation for the Scope of Bribery in the Crime of Bribery in Chin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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