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贿赂罪贿赂范围的重新定位——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要求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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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军. 论我国刑法贿赂罪贿赂范围的重新定位——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要求为标准[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3, 0(6): 5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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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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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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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抽象意义上 ,贿赂罪中贿赂的范围从来都不是固定不变的 ,其“宽窄”的取舍最终取决于社会生活的发展状况 ;然而 ,在具体意义上 ,法条如何准确地把握和反映社会生活的需求 ,对立法者来说又确实是困难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虽然并非专为“反腐败”而出台 ,但却为推动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的进步 ,扩张刑法上贿赂的范围 ,从而加大刑法打击贿赂犯罪的力度 ,提供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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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约 贿赂范围 重新定位 |
On Re-orientation for the Scope of Bribery in the Crime of Bribery in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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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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