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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姓名:娄宇
作者单位:[1]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北京100029; [2]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029
基金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第47批)资助项目“劳动法请求权体系之架构——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与制度本土化讨论”;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社会法请求权体系之架构——以德国为中心的考察与制度本土化讨论”(立项号:12YJC82006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德国以法律手段规制就业歧视的基本导向是在实体法上合理限制契约自由,辅以程序手段积极实现平等就业权。具体表现为在抗辩事由的确定上,在私人自治原则的基础上限制私权、集中指向雇主抗辩事由以及坚持共性概括与个别类型特殊处理;在就业平等权实现的层面上强调分配正义原则下的雇主积极义务和受歧视者获得救济的权利;在司法层面上坚持在事实推定的基础上减轻就业者的举证责任,并建立专门机构协助诉讼。德国以法律手段规制就业歧视的理念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关 键 词:德国  反就业歧视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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