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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行为作为先行行为的诸情形
引用本文:肖红.论犯罪行为作为先行行为的诸情形[J].法制与社会,2010(33):5-6.
作者姓名:肖红
作者单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
摘    要:本文以过失犯和故意犯两大类别,讨论了犯罪行为可能成为先行行为的几种情况,得出结论:不将犯罪行为视为先行行为更符合我国的理论与实践现状。

关 键 词:不纯正不作为犯  义务来源  先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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