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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论先行调解制度
作者姓名:
徐晨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 要: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先行调解制度性质上应定位为司法ADR。先行调解宜以法院为主导,融合委托调解形成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适宜先行调解的纠纷,法院从纠纷解决主体变为整合纠纷解决力量的平台。通过先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具备有限的既判力,且无需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即具有执行力。
关 键 词:
先行调解
委托调解
有限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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