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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摘    要:藏政发2008]50号(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实现税负公平,现就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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