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隐私权的角度看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效力 |
| |
作者姓名: | 仇慎齐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都规定了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效力的判断标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第2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
|
关 键 词: | 证据材料 婚外性行为 合法权益 效力 隐私权 定案依据 侵害 权利主体 取证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