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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隐私权的角度看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效力
作者姓名:仇慎齐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都规定了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效力的判断标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第2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

关 键 词:证据材料  婚外性行为  合法权益  效力  隐私权  定案依据  侵害  权利主体  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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