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谈存款行为真实性的认定 |
| |
引用本文: | 朱建斌,陈明霞.从一起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谈存款行为真实性的认定[J].法律适用,1999(12). |
| |
作者姓名: | 朱建斌 陈明霞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1994年8月24日,台湾商人步福义将人民币14万元存入中国银行扬州分行广陵办事处新城北路储蓄所(以下简称储蓄所),存款形式为个人通知存款。同年9月6日,步辐义至储蓄所处,要求将个人通知存款14万元中的10万元转存一年期定期储蓄。储蓄所遂向步福义出具了号码为0123836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以下简称836存单),户名为步相义。9月ZI日,储蓄所工作人员金文彬(已于1997年元月18日,因车祸死亡)持836存单并在其背面签上“担保人金文彬”字样后,从储蓄所违规支付了10万元及利息133.25元,并加盖了“结清”的印章。1994年11月22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