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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赔偿
作者姓名:左炜
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行政指导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常用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得提起诉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就意味着无法通过诉讼的途径请求行政赔偿。本文通过分析行政指导行为的强制性,指出在信赖保护原则前提下我国应恢复对行政指导行为的诉讼审查,让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请求行政赔偿。

关 键 词:行政指导  强制性  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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