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复代理初探
摘    要:复代理亦称再代理或转委托,其意是代理人为处理其权限内的行为全部或一部,以自己的名义,转委他人的代理。对于复代理各国民事立法中,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是将复代理的有关内容明文规定于民法典中,如日本、法国、苏联等;另一种则是在民法典中不予规定,如西德、瑞士等。我国现行立法仿效前者,在民法通则中,对此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然而分析该条规定,总觉欠妥,为此拟就复代理的有关问题略作探讨,以供各位参考。关于复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是这样规定的:“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