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所谓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有的经济审判机关在审理经济案件时,以本辖区的经济利益为本位,不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从而作出有利于本地当事人的裁定和判决的倾向。当前,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并且有继续蔓延趋势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必将影响经济执法活动的改善,成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巨大障碍。这种地方保护主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案件受理上,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实践中常常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用不受理的办法,拖延纠纷的解决。它主要指本地当事人有明显的过错,法院出于种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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