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国家核定的经营范围订立的合用应确认为无效 |
| |
作者姓名: | 翟光辉 |
| |
作者单位: | 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 |
| |
摘 要: |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超出国家核定的经营范围(以下简称超范围经营)订立的合同应否确认为无效,这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理论上难以避免的一个重要问题。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本来已经明确规定:“超越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在近几年来,一些人提出了相反的主张。这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发布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合同约定仅仅一般违反…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