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需要重新仲裁,可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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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屈庆东 孙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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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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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应包括下车后履行修车义务的驾驶员,即在行车过程中,驾驶员的身份不因其下车修车而发生改变,不属于交强险第三人范围,其损失不应得到交强险的赔付。法院经过审查仲裁裁决,认为仲裁程序虽然合法,但仲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故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撤销程序.由仲裁委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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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申请人 撤销程序 驾驶员 交通事故责任 重新仲裁 机动车 仲裁裁决 保险公司 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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