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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贯彻落实新《信访条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宋玉波.基层贯彻落实新《信访条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重庆行政,2005(5).
作者姓名:宋玉波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 副院长
摘    要:2005年5月1日生效的新《信访条例》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在指导思想上要求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因而明确规定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信访的重心下移,处理的权责下放,相应的,基层政府和官员的担子会更重,责任会更大,需要自己作决断处理的问题会更多。这里的关键是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而不是压住、捂住、掩住在基层。这就要求基层干部要多动脑筋,多想办法,多出点子,多联系群众。也要求基层干部敢作敢为,大胆担当起各自的责任,妥善处理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具体说来,要明确责任,提高法治意识和政策水平,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受理、办理、督办、核查信访事项。一、要明确“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1.“应当”的必须做好《信访条例》第四、五、六章,涉及近30种“应当”做的事项,都必须做好。应当做的事项不做,就要对后果承担责任。譬如接待信访人或收到书面信访的“应当登记”,如果不登记,没有造成后果的,要受到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所以对于应当做的事项,一点也不能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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