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所有权的转移──兼谈物权行为理论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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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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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枝江市联大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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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动产,包括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实行登记制度的财产买卖,作为质法上的契约,是从双方订立合同时起成立,还是从双方合意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时才成立,在我国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从合同订立之时即成立,一种认为从双方到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才成立。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多采纳第二种观点,其主要依据是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管二所与哈铁办事处房产买卖争议的批复》。批复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应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反悔是可以的”,批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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